为适应旅游市场发展需要,规范公司旗下服务网点的旅游招徕行为,提升服务质量与合规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《旅行社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原《公司章程》,现对《公司章程》中涉及服务网点旅游招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,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修订目的与依据
明确公司各服务网点(包括但不限于门市部、营业部等)从事旅游招徕、咨询活动的法律地位、经营范围、管理职责及行为规范,确保所有经营活动在法律框架和公司统一管理下进行,防范经营风险,保障旅游者与公司的合法权益。
二、主要修订内容
- 定义与范围:在章程中增设“服务网点”专章或条款,明确定义服务网点为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,其经营范围严格限定为旅游招徕、咨询和宣传,以及总公司授权的票务代理等配套服务,不得独立开展组团、接待等旅行社业务。
- 设立与管理:规定服务网点的设立、变更、撤销需符合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或备案要求,并报公司总部统一核准。网点负责人由总公司任命,对其日常经营及合规性负直接责任。
- 招徕行为规范:
- 所有招徕活动必须以总公司名义进行,明确宣传总公司业务许可证编号、经营范围和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。
- 发布的旅游产品广告、宣传资料必须由总公司统一制作或审核,确保内容真实、准确,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。
- 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旅游合同必须使用总公司统一的合同文本,并加盖总公司合同专用章或经总部明确授权的印章。
- 收取的旅游费用必须直接进入总公司指定账户,服务网点不得私自收、存团款。
- 人员与培训:服务网点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经过总公司专业培训。总公司将建立定期培训与考核制度,内容涵盖法律法规、产品知识、服务标准及安全应急预案。
- 监督与责任:总公司对服务网点的经营活动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。服务网点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经营,总公司有权立即纠正并追究网点负责人责任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总公司保留追偿权。
三、生效与实施
本修正案经公司股东会(或董事会,根据章程原规定)审议通过后生效。原《公司章程》中与本修正案不一致的条款,以本修正案为准。公司管理层须据此修订内部具体管理制度,并组织全体服务网点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学习落实,确保各项规定执行到位。
本次修订旨在强化内部控制,促进公司业务合法、健康、有序发展,为旅游者提供更可靠、更专业的服务。